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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际应酬消费:哪里来的现场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哪里来的现场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在增值税政策中多有规定,目前还在执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规定,关于营改增的财税【2016】36号文有规定,目前已经废止的油气田增值税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一种很流行的观点,最早在2011年左右就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里边出现过。什么观点呢?这种观点认为,增值税所说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老外资所得税税法的交际应酬费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增值税强调交际应酬消费,一定是消费,消费是指货物要被交际应酬活动当场消费掉,所以称为交际应酬消费;而所得税上的交际应酬费已经被改为业务招待费,是指用于交际应酬方面的费用,不一定被现场消费,这种说法是是而非,很有迷惑力。比如,你买了茶叶,客户来了,你当场给客户泡茶,茶叶被用掉了,就是交际应酬消费;但是你如果把茶叶送给客户了,就不是消费。还有的煞有介事地解释,你送给客户可能还会再次进入流通过程,因此进项税不需要转出。我估计这种观点是建立在我们身边有很多高价回收礼品、烟酒的商店的基础之上的。其实我们仔细想想,这些茶叶用途并没有本质区别,怎么会有完全不同的解释呢。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为啥要将交际应酬消费纳入个人消费呢?我们推测,交际应酬消费一般不会发生在直接的生产过程中,不属于生产要素的投入,但其确实会消耗一定的进项税额,这种消费和个人消费根本是分不清的,所以只能将其在法条上并入个人消费,便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就好像税法不分青红皂白,只要是餐饮服务就不让你抵扣,尽管这样操作可能会误伤好人,但就这样规定了。其实,这里并不是强调其是否被当场消费。

目前已经不执行的财税【2009】8号文《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第八条曾经规定, 油气田企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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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包括所属的学校、医院、宾馆、饭店、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这个文件已经废止,但确实是对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一种解释,但其并没有要求任何的当场消费。

当然,目前的增值税也确实没有对交际应酬消费做出过多地解释,但是将交际应酬消费解释为现场消费、当场消费(被消耗掉了、吃掉了、喝掉了等等)并没有任何依据。无论是现场消费掉了,还是被客户拿走了,吃不了还兜着走,对于纳税人来说,这部分进项税额对应的经济利益(货物、服务等)已经转移了,就是被消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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